目睹校园凊眞十八年之怪现状-----学校该建凊眞食堂吗?

 

写这篇文章的主要原因是我自己的无知,因为我不知道一个「谁该建设凊眞食堂」的问题十八年内仍旧解决。所以,这篇文章不过是个长篇的提问而已。

一、事实

我检索教育部历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学校凊眞食堂」问题的公文,发现了一个问题找不到答案:究竟什么学校该建立凊眞食堂?

这是历年关于这个问题的文本:

《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民〔2000〕13号

为了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是上述10个少数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和幼儿园,必须建立清真食堂。

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凡在学校进餐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含教师)达一定规模并已建立食堂的,应单独建立清真灶,设立清真食品专卖窗口,做到有专人负责,专用灶具和炊具,严禁与非清真食品灶具、炊具混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较少,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有困难的以及已实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的学校,也要为他们就餐提供方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办好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的通知》 (教发厅2007年3号)

二、要认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办好清真食堂。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0〕13号)的要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办好高校清真食堂或清真专卖窗口,满足广大少数民族学生的清真饮食需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清真食堂工作的通知》 教发函〔2010〕4号

二、合理设置清真食堂。凡在学校进餐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和教师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单独建立清真食堂;人数较少,设立清真食堂有困难的,应设立清真灶和清真食品专卖窗口,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新疆班清真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民厅〔2011〕6号

二、建立健全清真食堂管理制度。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0〕13号)的要求,办班学校必须单独设立清真食堂,

《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中后协〔2015〕7号

​第四条 高校应根据在学校进餐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师生规模合理设置清真食堂,

《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3.1 高校应根据在学校就餐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师生规模合理设置清真食堂。 20181017_142328_014

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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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对这五个文件进行的整理。

2000年 设置的制度是,只有10个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少数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和幼儿园」才「必须建立凊眞食堂」。而其他的只是需要建立「凊眞灶和专卖窗口」而已,人数较少的仅需提供就餐方便即可。

2007年公文的「凊眞食堂/灶设立制度」跟2000年相同。且在文中明确说明「根据《教民〔2000〕13号》的要求」。

​2010年公文的制度是,人数多的「单独建立凊眞食堂」、人数少的建立凊眞灶+专卖窗口。此通知没有提及制定依据。

2011年公文的制度是,有新疆班的「必须单独设立凊眞食堂」,且在文中明确说明「根据《教民〔2000〕13号》的要求」。有趣的是,这俩设立条件根本就是冲突的。

​2015年公文的制度是,根据规模「合理设置凊眞食堂/凊眞灶」。有趣的是这个说法回到了《教民〔2000〕13号》的规定,也就是少数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才需要设立凊眞食堂。

2018年公文的制度跟2015年的相同。

三、耳光

​我这里有一些疑问。

如上所述,《教民〔2000〕13号》里明确规定了学校凊眞食堂的设立范围,而之后的只有2007年文件完全遵照此规定执行,这之后的文件都把学校凊眞食堂的设立范围进行了扩张。而且,2007、2011、2015、2018的历年文件都明确说明是以《教民〔2000〕13号》为制定依据。

这就出现了一种荒唐的自抽耳光式立法场景:

制度条文违反制度的设立依据,而且一次又一次。

更可笑的是,如果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立法原则,《教民〔2000〕13号》早就应该被《教发函〔2010〕4号》全文废止才对。

可2010年之后所有的公文里偏偏都不去那个提独立提出「所有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校应单独建立凊眞食堂」的《教发函〔2010〕4号》,却念念不忘的把已经被一次又一次推翻的《教民〔2000〕13号》作为制定依据。

这种神奇的互相自抽耳光式的立法,究竟所为何来?

难不成是因为《宁夏凊眞食品认证通则》是在2009年发布的?

能不能请对政府行政程序和公文系统有经验的诸位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对同一事项,后发的公文与前发的有冲突,应该声明作废前发呢?还是以后发为准?

若后发的后发依旧以前发的前发为依据呢?

四、荒唐

按照现行《高等学校凊眞食堂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并不在「必须建立凊眞食堂的机构」范围之内。 20181017_161128_016

2000年下发的《(教民〔2000〕13号)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里是如此规定「凊眞食堂和凊眞灶」的设置原则的:

第一条中规定「必须设立凊眞食堂」的单位是限定在「少数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和幼儿园」。

第二条中规定「应单独建立清真灶,设立清真食品专卖窗口」的单位是限定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凡在学校进餐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含教师)达一定规模并已建立食堂的」。

也就是说,凊眞食堂的设立范围是十分狭窄的,并不是如今校校皆有凊眞食堂。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会造成现在这种局面?

我检索到了一份资料可能回答这个问题,这篇文章题目是《谈新形势下高校少数民族餐饮保障体系》、由湖北大学提交、被收录在《探索 中国高校伙食社会化改革理论与实践 下》这本书里。而这本文集的出版者正是「中国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

而这篇文章里对于2000年的这份通知是如此解读的:

「教育部、国家民委于2000年8月1日通知要求凡是有上述10个少数民族寄宿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必须建立凊眞食堂。」

而这份通知的原文是:

「一、凡是上述10个少数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和幼儿园,必须建立清真食堂。已经建立清真食堂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非清真食品进校、进园,严禁在这些学校、幼儿园门口设立非清真食品摊位。」

大家看清楚了吗?

通知里的「必须建立凊眞食堂」的单位「凡是上述10个少数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和幼儿园」被湖北大学解释成「凡是有上述10个少数民族寄宿的中小学和幼儿园」,这个范围大了岂止十倍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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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寄宿制中小学」 是一类学校的专有名称,跟有「有少数民族学生寄宿的中小学」完全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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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以来,岂不是为大干快上「凊眞食堂」打开了方便之门?

那么我的指控是不是正确呢?我不是教育制度专家,我的证据是这个「通知」的内证。

大家再来读一下这个通知的第一条: 「一、凡是上述10个少数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和幼儿园,必须建立清真食堂。已经建立清真食堂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非清真食品进校、进园,严禁在这些学校、幼儿园门口设立非清真食品摊位。」

这一条后面有「防止非清真食品进校、进园,严禁在这些学校、幼儿园门口设立非清真食品摊位」的条款,如果个条款是用来规范「有少数民族学生寄宿的中小学」的话,未免就太骇人听闻了,所以只能是执行这个条款的主体只能是「少数民族寄宿制中小学」。

因为,「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是指国家在少数民族牧区、边远山区以及经济不发达地区,根据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教育比较落后等特点,为了巩固学校和提高教育质量,专门为少数民族举办的以寄宿制为主和以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小学。」

至此,大家应该能看明白这明明就是一个「德政」的通知,是怎么变成了大建「凊眞食堂」的通行证了。

当然,这这只是一个孤证。可我相信有大把类似的文章报告支持我的结论。

这就是斯文尽丧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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