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即包容、奴役即自由、无知即力量

 

一、违法

​先给大家看一张我做的东坡禸的宣传图。这个创意是把苏东坡歌颂王羲之的诗句「当年不识此凊眞,强把先生拟季伦」跟《瀦禸颂》里的「富者不肯吃、贫者不解煮」一句作应和,以此来夸赞东坡肉的美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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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出这张不出色的创意不是想自吹自擂一番,而是以此为例说明一个事实:

这张图本身跟这张图的文创思路,在我国的很多地方是违法的。

这真的不是笑话,而是事实。我先用宁夏的法律做一个切片来分析一下这为什么是违法的。 宁夏人大从2002年就制定颁布了《宁夏囬族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作为宁夏管理凊眞食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专项法律。请注意,这是人大制定的法律而不是某个政府部门制定的推荐性地方标准。《条例》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宁夏的《条例》里制订了凊眞食品准营制度,规定了「凊眞食品准营证」的申领制度和「凊眞食品标志」的悬挂制度。请注意,《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凊眞食品标志」是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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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领 《凊眞食品准营证》
  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设的分店、分公司或者销售点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均应当申领《凊眞食品准营证》。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凊眞食品准营证》。
 第十二条 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凊眞食品包装物上打印《凊眞食品准营证》号码,使用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的 “凊眞食品标志”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悬挂其依法取得的《凊眞食品准营证》,并在其生产、经营场地的显著位置悬挂 “凊眞食品标志”
商场、超市等销售凊眞食品的,应当设立凊眞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凊眞食品专区(柜)”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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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看到,宁夏的《条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凊眞食品」标识、识别系统。

《条例》第七条的设置就是这套识别系统的原则,「凊眞食品标志」是宁夏本地识别、标志凊眞食品的法定符号,而商户的名称、字号、商标均不得含有「不得含有“凊眞”字样或者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和图案。」以上这条是2017年新修订的《条例》里的新增规定,其目的应该是明确《条例》第二条对「凊眞食品」的非宗教定义,防止民俗的凊眞跟宗教的Halal可能出现的混淆。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凊眞食品准营制度。
  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申领《凊眞食品准营证》并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使用“凊眞食品标志”,但其名称、字号和商标不得含有“凊眞”字样或者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和图案。

请注意,这是 「“凊眞”字样」 这个概念第一次出现,我们还会在之后看到这个概念。有趣的是,这一条的法律主体是「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没有规定「从事非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的名称字号商标能不能含有“凊眞”字样或者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和图案。

也就是说这一条并没有规定如果一个龙虎山弟子开一个「三凊眞味居」的话能不能注册?

而这条关于「名称不得有凊眞」的规定在2002年、2011年、2013年修订的《条例》里都是针对非凊眞企业的名称字号商标。

也就是说,《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之前是非凊眞不准用「凊眞」、现在是凊眞不准用凊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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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条例》里的其他条文补充规定了「非凊眞可不可以用凊眞」的问题。以下是我摘录的与之相关的各项法条,为了避免断章取义的嫌疑我把法条全文放在文末供大家甄别。以下的摘录仅代表我的理解。

《宁夏囬族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不得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悬挂 “凊眞”字样
禁止将 “凊眞”字样 与囬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称并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招牌。
第二十条
禁止用有 “凊眞”字样 的包装物包装凊眞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
第三十六条
擅自使用 “凊眞” 字样将“凊眞”字样与囬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称并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招牌的,没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凊眞”字样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用有 “凊眞” 字样的包装物包装凊眞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我读书少,不知道「“凊眞”字样」这种说法在法律文本里是否就是代表「凊眞这俩字」的意思。

以我的理解,《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就是在规定非凊眞不准用「凊眞」这两个字。

我来总结一下「凊眞」这两个字在《宁夏囬族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的使用规定:

⒈ 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准以「凊眞」两字作为名称、字号和商标。

⒉ 除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不得使用「凊眞」两字。

⒊ 所有非凊眞食品不得用「凊眞」两字。

大家还记得开始那张宣传东坡禸招贴画吗?

我违法了。

就因为把「当年不识此凊眞」的诗句跟红烧禸放在一起。

我读书少,搞不懂为什么一个以「规范凊眞食品管理」设立目标的法律、明确规定遵守本条例的主体是「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怎么就开始规范跟「凊眞食品经营生产」无关的企业的行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凊眞食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凊眞食品,是指按照囬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凊眞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称生产、经营)的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食品。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凊眞

《凊眞食品管理条例》不是就该只管理凊眞食品吗?它为什么要去管理「非凊眞食品」呢?

请注意,这里的「非凊眞食品」并不是「自称凊眞食品的非凊眞食品」。我从来没说过这张招贴画里的东坡禸是「凊眞食品」、是「按照囬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凊眞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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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囬族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不得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悬挂 “凊眞”字样
禁止将 “凊眞”字样 与囬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称并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招牌。
第二十条
禁止用有 “凊眞”字样 的包装物包装凊眞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
第三十六条
擅自使用 “凊眞”字样 将“凊眞”字样与囬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称并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招牌的,没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凊眞”字样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用有 “凊眞”字样 的包装物包装凊眞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大家来看看这几个法条,我来设想几个搞笑的场景。

  • 我是王羲之的狂热粉丝,我在我的卤肉店里挂上几张王右军的字帖和李白的诗句「右军本凊眞,潇洒出风尘。」……然后我就犯法了。
  • 我的眉山菜馆最近主推绍兴黄酒,墙上贴一句陆放翁的「兰亭人已远,遗韵犹凊眞。」……然后我就犯法了。
  • 我一个湘菜馆老板,毛氏红烧肉是我们店的头牌,就因为我在墙上贴了一句陆放翁的「巴楚夷陵酒最醇,使君风味更凊眞。」……然后我就犯法了。
  • 最近四阿哥不是比较红嘛!我一卤煮店老板也打算附庸风雅,抄了一段雍正十年的上谕「 所拔之文,务令‘凊眞雅正,理法兼备’,虽尺幅不据一律,而枝蔓浮夸之言,所当屏去。”」……然后我就犯法了。
  • 我一济南人,开个店叫「长凊眞传葫芦头」……然后我就违法了。

大家现在听明白了我想说什么了吧?

问题就在于,「凊眞」本身就是一个多义词。

用一个管理食品生产的法律就要禁止其他含义的使用本身就是很荒唐的一件事。甚至《宁夏囬族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里的这个含义是非常晚近才出现的,成为常用词义顶多不过一百四五十年。这事儿吧连搞凊眞文化的自己都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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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直到现在这个词的其他含义都在被使用,更别说在道教佛学中的使用。

这根本不是一个固定在一个特定意义上的词汇。它的其他含义也不是冷僻的死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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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凊眞」作为一个诗学概念在历史上影响非常深远。李白有诗云「圣代复元古、垂衣贵清真」,李白这首诗里「贵清真」的美学思想在中国的诗学和文学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重要到什么地步呢?雍正上谕规定的科考八股衡文标准「凊眞雅正」就是来自于此,这可就跟政治有关了。在雍正乾隆时期,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很快在社会上形成了「凊眞雅正」的审美风尚,古文和诗文创作批评领域有很多大家对此有专门的阐发论述。

有趣的是,直到雍正时期陈世倌的奏折里还把囬教的宗教场所叫做「礼拜堂」。所谓「凊眞」、「凊眞寺」之类的说法只不过是其门内的一些书籍的附会之词,因为之前的传自西域的宗教都用过这个词来指代自己,并没有成为常用词。倒是之后的咸同年间才开始走出宗教的小圈子,开始被大众使用。这个过程跟儒学的衰落是同步的。

与其说这是个「借用」的过程,其实更像是一种盗窃。因为所谓「凊眞」一词被穆嘶啉「借用」,实际是穆嘶啉对「凊眞」一词的篡改。 考察历史上几个「囬儒」学者对「凊眞」一词的解释,都把「真」这个字往「认主独一」上解释。 这其实就是尊自己为独真、斥别人是众伪,而「凊眞」的本意里并没有这种含义。请注意,「凊眞雅正」一词直到雍正乾隆时期还是八股取士的衡文标准,是官方意识形态,其本身并没有任何不宽容的含义在。 这种以极端化的神学意义重新定义一个常用词汇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污染。 有趣的是,这个词以这种含义的流行跟儒学意识形态的衰败和中国囬教的极端化泛滥是同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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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是王右军的凊眞飞逸、李太白的诗学理论、苏东坡的书法心得、凊眞居士的诗集文集、陆放翁的浅吟低唱、雍正皇帝提倡的凊眞雅正、桐城文章的凊眞大雅,道经佛典、诗词歌赋、八股文章、书道风流,千年文华、俯拾皆是。

一面是历史不过百四十年的不宽容宗教含义。

更不要说那个更晚近被发明出来的那个民俗意义上「凊眞」含义,能有个60年历史?

搞笑的是,如今这个后来的「借用者」居然已经能立法禁止其他含义的使用。这是打算据为己有吗?

更可笑还在后面,大家请看这是《宁夏囬族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的原文: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各民族群众相互尊重、相互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囬族等少数民族的凊眞饮食习惯。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难道是用禁止其他人使用的方式来「积极引导各民族群众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吗?

难不成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的「囬族等少数民族的凊眞饮食习惯」也包括「不准你用你祖先传给你的词汇」这种「风俗习惯」?

禁止即包容

奴役即自由

无知即力量

这可真是「所有动物生来平等,但有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平等。」

抱歉,我上一句引用辱教了!

三、划拨

前面一节我以宁夏的法律文本揭露了宁夏囬族自治区以法律的形式划拨了某个汉语词汇的所有权:

法律规定!「凊眞」这个词以后就归你们了!

你以为这种荒唐场景仅仅出现在宁夏一地?您太天真了!宁夏好歹还有一个「禁止凊眞食品企业名称禁用凊眞两字」的规定在,而在其他的一些地方比宁夏走的更远。

以下是我摘录的各地人大制定的《凊眞食品管理条例》的条文,原文还是放在文末供大家甄别。

①《宁夏囬族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不得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悬挂 “凊眞”字样
禁止将 “凊眞”字样 与回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称并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招牌。
第二十条
禁止用有 “凊眞”字样 的包装物包装凊眞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
第三十六条
擅自使用 “凊眞”字样 将“凊眞”字样与回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称并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招牌的,没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凊眞”字样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用有 “凊眞”字样 的包装物包装凊眞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②《甘肃省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未取得凊眞食品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 “凊眞”、“穆嘶啉”、“回族”等字样 的标志物。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③《昆明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九条
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不得生产经营凊眞食品,不得在企业名称、字号、产品及其包装上冠以 “凊眞”字样
第二十九条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④《包头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企业名称或者字号时,对未申领《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冠以 “凊眞”字样。
第十七条
印刷包装企业承印制作 标有凊眞 的印刷品、包装物,应当要求印制人提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接受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印刷品、包装物,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凊眞标志牌而擅自悬挂凊眞标志或者标注 “凊眞”字样 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⑥《上海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未取得凊眞标志牌的,不得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 “凊眞”两字
第二十六条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凊眞标志牌。

⑦《南京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字号、招牌不得使用 “凊眞”字样
非凊眞食品的名称、广告、宣传品、包装物上不得使用 “凊眞”字样

⑧《江苏省凊眞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第十条
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 “凊眞”字样
非凊眞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不得使用 “凊眞”字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 “凊眞”字样
(二)非凊眞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 “凊眞”字样

⑨《南宁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非凊眞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 同“凊眞”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凊眞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同“凊眞”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的;

⑩《吉林省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非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 “凊眞”字样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⑪《齐齐哈尔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印制具有 凊眞字样 的各种商标、包装物,需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怎么样?意不意外?开不开心?

法律规定!「凊眞」这个词以后就归它们了!

这里面最直白的是上海,不愧为国际化大都市:「不得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凊眞”两字」。

看见了吧?阿拉不搞什么文绉绉的「”凊眞”字样」,「凊眞」这两个字你们就不准用!

最搞笑的是吉林省。吉林省禁止非凊眞企业用凊眞两字,而吉林市却没这个规定。不知道这俩《管理条例》谁能管理了谁。这个后面再说。

宁夏囬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昆明市、包头市、上海市、南京市、江苏省、南宁市、吉林省、齐齐哈尔市这十一个省市都有几乎完全相同的法律规定:

⒈ 除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不得使用「凊眞」两字。

⒉ 所有非凊眞食品不得用「凊眞」两字。

这只是我能找到的条例文本,说它们有统一领导肯定过份了,但是说是互相借鉴大家应该都同意吧?

别跟我说这是由于管理成本的需要才不得不如此这种屁话,这所有的条例里都制定了「凊眞标志牌」和「凊眞准营证」制度,这些东西的用处是什么?

藏在家里见不得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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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我如果开个酒楼饭店那上面这两句诗来宣传一下我店里酒香菜美,最起码在这11个省市里就犯法了。

作为一个中国人,我头一次觉得说汉语好痛苦!

作为一个中国人,我头一次知道写中文是犯罪!

四、流派

上一节我罗列了全国至少有11个省市禁止了「非凊眞」使用「凊眞」两字的奇葩现实。我一直很奇怪这种「我用了就不准你用」的神奇想法究竟源自何处、扩散有多广?是所有搞这个工作的人都这么想吗?

明明已经用法律形式建立了专营制度,设立的准营证书和专用标识。为什么还要禁止其他人使用某个词语呢?

就好像盐是国家专卖,那么所有的盐水鸭、盐水花生之类都要改名字?

就好像丛林设立素斋馆子迎客,就要禁止素鸭素鸡素火腿这些菜名?

还好,事实证明这种蛮不讲理并不是某个群体的共识,正常人虽然不多但还是有的。

下面是我摘录的7个省市的《凊眞食品管理条例》,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把禁止条款的主体精确的限制在「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凊眞食品单位」、「凊眞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凊眞标志」这些「凊眞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上,而不是把法律主体随便扩散到「生产经营非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就算是陕西《条例》里涉及到了后者,也是小心的把要禁止事项限制在「凊眞标志、标识或者发布凊眞食品广告」上面,而不是用所谓的「”凊眞”字样」了事。

非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不得使用凊眞标志、标识或者发布凊眞食品广告。

大家可以自己去比较一下这两类法条的差别,大家讲道理、孟村的那个《条例》是不是比宁夏的那个正经的多?

一个是严以律己、另一个是以己律人。

对吧?

难不成是因为孟村是武术之乡的原因?

《宁夏囬族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不得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悬挂 “凊眞”字样
禁止将 “凊眞”字样 与回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称并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招牌。
第二十条
禁止用有 “凊眞”字样 的包装物包装凊眞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

《孟村回族自治县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条   凊眞食品准营证凊眞标识牌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年检。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凊眞食品准营证和凊眞标识牌。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凊眞标识牌。
第十五条   凊眞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包装物上的凊眞标志 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使用。印刷企业承印 凊眞包装物 时,应对承印单位所持有的《凊眞食品准营证》副本进行审核,按规定办理承印业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将凊眞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凊眞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单位 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凊眞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更搞笑的是吉林。

这是吉林省的《条例》:

⑩《吉林省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非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 “凊眞”字样

而这是吉林市的《条例》:

⑦《吉林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开办凊眞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到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准资格,领取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凊眞标识 ,并到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   已经开办的凊眞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出租、出兑、出售或者发生其他形式转让时,未改变凊眞性质的应重新核准资格,改变凊眞性质的必须交回凊眞标识。
  禁止出租、伪造、买卖、借用凊眞标识,经营 非凊眞食品 的不得使用 凊眞标识
第九条
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将凊眞标识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易于查看的位置。
  (二)经营凊眞禸食和餐饮的业户,必须采购凊眞生产场所生产的畜禽禸类及其制品。从外地购进的凊眞畜禽禸类及其制品,须有当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凊眞证明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三)凡销售的凊眞食品,应严格按照凊眞饮食习惯生产、制作,凊眞食品的外包装 必须标有 “凊眞”字样
  (四)凊眞食品专营市场、柜台、摊点等不得经销非凊眞食品。集贸市场凊眞食品与食用凊眞食品的民族忌食食品摊位应分开设置,双方的经营人员不得混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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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讲道理,您说这俩《条例》哪个更像一个现代法律?

难不成吉林省人大是为了节省油墨纸张才把法条定的这么霸气?

也不知道这俩谁能管了谁?

我总结一下,我通过资料检索发现各省市的《凊眞管理条例》里有这么一个流派:

  • 它们不去禁止「”凊眞”两字」在任何地方的使用。
  • 它们只是规定「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挂办「凊眞食品准营证」、挂政府统一制作的「凊眞标志牌」。
  • 它们只是规定「凊眞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包装物上的凊眞标志」要经审批后凭证印制。
  • 它们只是规定「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不准用「凊眞专用包装物」包装非凊眞食品。
  • 它们只是规定「生产经营凊眞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凊眞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这个流派跟另一个流派禁止「”凊眞”字样」在非凊眞的使用的作风完全不同。

我读书少,不明白那个「不准你用你祖先传给你的词汇」的流派究竟是秉承何种传统、基于什么考量制订了它们的法律。

我只是感觉,前一个流派的克制、科学的作风更有文明人的风范,更能「积极引导各民族群众相互尊重、相互包容」。

对比起来,我更愿意尊重这种「囬族等少数民族的凊眞饮食习惯」。毕竟它先对我们共同的文明传统表达了尊重,而尊重是相互的。

我愿意记住这些城市的名字,记住它们的善意、精准、科学和谦卑并报以我的尊重:孟村回族自治县、河南省、天津市、陕西省、青海省、河北省、吉林市。

至于那种用禁止来要求我包容的混蛋,我只想问一句:

你们什么时候囬?


以下是我对这7个城市《条例》的摘录,请大家自己甄别。

①《孟村回族自治县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条   凊眞食品准营证凊眞标识牌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年检。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凊眞食品准营证和凊眞标识牌。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悬挂凊眞标识牌
第十五条   凊眞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包装物 上的 凊眞标志 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使用。印刷企业承印凊眞包装物时,应对承印单位所持有的《凊眞食品准营证》副本进行审核,按规定办理承印业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凊眞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凊眞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凊眞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凊眞饮食习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屠宰加工凊眞牛羊禸、禽禸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

②《河南省凊眞食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凊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凊眞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凊眞牌、证);未办理凊眞牌、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将凊眞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
第十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标有凊眞字样的包装品时,必须持有凊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方能承印。
第十六条
凊眞牌、证由省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县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下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转让、出租凊眞牌、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伪造、仿制凊眞牌、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十条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收缴其凊眞牌、证,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委托、转让、出租凊眞牌、证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凊眞牌、证,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买卖、伪造、仿制凊眞牌、证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凊眞牌、证,并处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③《天津市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凊眞标志牌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不按规定领取、悬挂凊眞标志牌的,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准按凊眞食品出售。
第十条   凊眞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由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发放。本办法发布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制作、悬挂的凊眞标志牌遂予废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让、转借凊眞标志牌。

④《陕西省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字号、招牌、产品包装上显著标明凊眞标志
经依法成立的凊眞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后,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在产品的包装、广告上使用凊眞认证标识
非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凊眞标志、标识或者发布凊眞食品广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凊眞要求的产品及其包装依法处理。

⑤《青海省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办理凊眞标志
未办理凊眞标志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专门生产经营凊眞食品。
  凊眞标志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租借和出让。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生产经营凊眞食品或者歇业的,必须将凊眞标志交回原发证部门。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凊眞标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⑥《河北省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凊眞食品准营证凊眞标识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给予批复。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和凊眞标识牌的,不得生产经营凊眞食品,工商行政管部门不得办理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凊眞食品准营证和凊眞标识牌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由核发部门年检。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凊眞食品准营证和凊眞标识牌。
第十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部门办理凊眞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凊眞标识牌。
第十四条   凊眞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凊眞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凊眞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凊眞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有凊眞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 第二款、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凊眞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凊眞牛羊禸、禽禸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

⑦《吉林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开办凊眞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到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准资格,领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凊眞标识,并到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
已经开办的凊眞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出租、出兑、出售或者发生其他形式转让时,未改变凊眞性质的应重新核准资格,改变凊眞性质的必须交回凊眞标识。
  禁止出租、伪造、买卖、借用凊眞标识,经营非凊眞食品的不得使用凊眞标识。
第九条
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将凊眞标识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易于查看的位置。
  (二)经营凊眞禸食和餐饮的业户,必须采购凊眞生产场所生产的畜禽禸类及其制品。从外地购进的凊眞畜禽禸类及其制品,须有当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凊眞证明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三)凡销售的凊眞食品,应严格按照凊眞饮食习惯生产、制作,凊眞食品的外包装必须标有 “凊眞”字样
  (四)凊眞食品专营市场、柜台、摊点等不得经销非凊眞食品。集贸市场凊眞食品与食用凊眞食品的民族忌食食品摊位应分开设置,双方的经营人员不得混岗。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收缴其凊眞标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收缴其凊眞标识,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收缴其凊眞标识,并可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独占

经过之前几节的梳理,我可以说我发现了这么一个事实:

现今中国境内至少有宁夏囬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昆明市、包头市、上海市、南京市、江苏省、南宁市、吉林省、齐齐哈尔市这十一个省市以法律的形式划拨了「凊眞」这个中文词汇的所有权给某个群体:

⒈ 除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不得使用「凊眞」两字。

⒉ 所有非凊眞食品不得用「凊眞」两字。

总之法律规定!「凊眞」这个词以后就归你们了!

我读书少,不知道这种法律是基于什么历史和现实制定的,我只知道这种法律有种浓浓的殖民主义味道。我之前分析过「凊眞」这个词的多种含义和它们的历史沿革,这里我再来说一下这个词汇在某个群体内部的多种含义。

每一个省市人大颁布的《凊眞管理条例》的前面总有一条关于「凊眞食品」的定义的条款。《条例》里关于「凊眞食品」的定义都大同小异,把「凊眞食品」定义为一种民族风俗。

《宁夏囬族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凊眞食品,是指按照囬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凊眞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称生产、经营)的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食品。

大家可以想想,为什么要法律必须要先定义「凊眞」究竟是什么呢?那是因为除了法律的严谨性的考量之外,「凊眞」这个词本身就是有多重含义的,哪怕是在某个群体内部。

在汉语穆嘶啉那里,「凊眞食品」里的凊眞这个词就是宗教上的「合法」的意义,合乎咿嘶兰教法。而且,每个族群在说到凊眞食品这个词的时候,代表的食品可能还不互认凊眞。就好像是「一个凊眞、各自表述」。比如马禸在哈萨克和新疆囬族那里就是凊眞的、而内地的囬族很多认为不凊眞一样。

在民族风俗里,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时代,凊眞这个词代表的含义都会有不同。比如说山西太原的头脑酒就是凊眞食品、而临夏沙甸这些地方经常会以不凊眞的由头搞一下禁酒运动。

至于某些宗教极端势力以不凊眞的名义搞的那些恐怖分裂活动,比如说不上学、不走马路、不进汉人饭馆、不跟汉人一桌吃饭之类,都是嘴里喊着「凊眞」如何如何。

您看,就这么多义词其中的某个晚近才出现的含义里面都有着如此不同的解释,甚至这些解释都会掐个你死我活。我们由此可知,仅仅「凊眞字样」是根本不能单独起到识别作用,要么添加辅助识别系统、要么加上拳头菜刀啥的。

可惜,上面那十一个省市设计了辅助的「凊眞食品标识志」之后又画蛇添足地亮了一下拳头:

这俩字只准我用,你们闭嘴。

⑥《上海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未取得凊眞标志牌的,不得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 “凊眞”两字

《马海云:警惕对伊斯兰的非学术言论 》 https://www.zaobao.com.sg/forum/views/opinion/story20160827-659192

这个链接是一个叫马海云的学者在《联合早报》网站上发布的文章。里面说到了另一位学者建议在反恐工作中取消「凊眞」这个词汇的表述,理由是这个词汇在这里是在「以宗教话语表达恐怖主义」。

《张金平:反恐怖工作必须去宗教话语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f6f0270102xgkh.html

这马海云先生对张金平先生的观点是这样评论的:

「马海云:滑稽的是,当今中国有些所谓智库和研究人员有关“凊眞”的话语和实践,基本上是反历史的,反文化交融的,反民族融合的,最终也是反中国的。

「马海云:有意思的是,“凊眞”一词是地道的中国本土词汇和概念,汉文原意为“俭朴纯洁”。宋代以前,“凊眞”与伊斯兰教无关。公元四世纪的汉文作品《高僧传》中就有“凊眞务学”的汉文表达,用来赞誉一名僧人的学术涵养。唐代诗人李白有诗云:“右军本凊眞,潇洒出风尘。”宋代诗人周邦彦自称为“凊眞居士”,并著有《凊眞集》。南朝宋人刘义庆在《世说新语·赏誉》中有:“凊眞寡欲,万物不能移也”的表达。」

我再来给大家贴一下这11个省市的《凊眞食品管理条例》,不知道我是不是也能学着马先生的话描述这11个《条例》呢?

###滑稽的是,当今中国某些《凊眞食品管理条例》里“凊眞”的话语和实践,基本上是反历史的,反文化交融的,反民族融合的,最终也是反中国的。

①《宁夏囬族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不得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悬挂 “凊眞”字样
禁止将 “凊眞”字样 与回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称并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招牌。
第二十条
禁止用有 “凊眞”字样 的包装物包装凊眞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
②《甘肃省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未取得凊眞食品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 “凊眞”、“穆嘶啉”、“回族”等字样 的标志物。
③《昆明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九条
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不得生产经营凊眞食品,不得在企业名称、字号、产品及其包装上冠以 “凊眞”字样
④《包头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企业名称或者字号时,对未申领《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冠以 “凊眞”字样
第十七条
印刷包装企业承印制作 标有凊眞 的印刷品、包装物,应当要求印制人提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接受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凊眞标志牌而擅自悬挂凊眞标志或者标注 “凊眞”字样 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⑥《上海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未取得凊眞标志牌的,不得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 “凊眞”两字
⑦《南京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字号、招牌不得使用 “凊眞”字样
非凊眞食品的名称、广告、宣传品、包装物上不得使用 “凊眞”字样
⑧《江苏省凊眞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第十条
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 “凊眞”字样
非凊眞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不得使用 “凊眞”字样 ⑨《南宁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非凊眞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 同“凊眞”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
⑩《吉林省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非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 “凊眞”字样
⑪《齐齐哈尔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印制具有 凊眞字样 的各种商标、包装物,需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你看,这就是某个群体的现状。令人悲哀的现状。

说一下我的看法。

不宽容是没有资格要求别人的宽容的,要求被尊重首先要做到尊重别人。

包容排斥就是对包容的背叛。

子曰:「以德报怨,何以报德?」我们包容开阔,可我们不是烂好人。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这是我的祖先给我的教导,西安就算当年「齐胸襦裙遍地走」的年代也有胡风胡俗的容身之地。倒是某个族群喊了这么多年「万物非主、唯有真主。」如今封闭排外到了歇斯底里的地步,就这也有脸说多元文化的交融?

对于这种冥顽不灵之徒,我还是那句老话: 「听说你囬族呀?你们什么时候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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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非主、唯有真主」永远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敌人,以前是、现在是、以后也是。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VS「万物非主、唯有真主」? 《礼记·中庸》VS《清真言》 ? 你们那一坨并不符合孔夫子的教导、也是反中华文化精神的。 中华文化尊重你有愚昧你自己的权利,但是你也要尊重中华文化。 你们就用这样的封闭愚昧和攻击侵略来回报包容你的中华文化吗? 你们还是收敛你们的爪牙,关起门来搞自己的愚昧迷信好了。既然你们在这片土地上活了这么多年还把自己当作客人、连吃饭都跟自己的同胞吃不到一起,那就要有被主人送客的觉悟。

你们想要宽容呀?

把凊眞还给老子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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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系中山狼,得志便猖狂。
金闺花柳质,一载赴黄粱。




附录 法条原文

①《宁夏囬族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不得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悬挂“凊眞”字样
禁止将“凊眞”字样与回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称并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招牌。
第二十条
禁止用有“凊眞”字样的包装物包装凊眞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
第三十六条
擅自使用“凊眞”字样将“凊眞”字样与回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称并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招牌的,没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凊眞”字样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用有“凊眞”字样的包装物包装凊眞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②《甘肃省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未取得凊眞食品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凊眞”、“穆嘶啉”、“回族”等字样的标志物。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③《昆明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九条
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不得生产经营凊眞食品,不得在企业名称、字号、产品及其包装上冠以“凊眞”字样、
第二十九条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④《包头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企业名称或者字号时,对未申领《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冠以“凊眞”字样。
第十七条
印刷包装企业承印制作标有凊眞的印刷品、包装物,应当要求印制人提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接受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印刷品、包装物,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凊眞标志牌而擅自悬挂凊眞标志或者标注“凊眞”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⑥《上海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未取得凊眞标志牌的,不得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凊眞”两字
第二十六条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凊眞标志牌。

⑦《南京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字号、招牌不得使用“凊眞”字样 非凊眞食品的名称、广告、宣传品、包装物上不得使用“凊眞”字样

⑧《江苏省凊眞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第十条
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凊眞”字样
非凊眞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不得使用“凊眞”字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凊眞”字样
(二)非凊眞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凊眞”字样

⑨《南宁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非凊眞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同“凊眞”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凊眞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同“凊眞”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的;

⑩《吉林省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非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凊眞”字样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⑪《齐齐哈尔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印制具有凊眞字样的各种商标、包装物,需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以下是原始文档法条全文,还请大家自己甄别。


《宁夏回族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悬挂其依法取得的《凊眞食品准营证》,并在其生产、经营场地的显著位置悬挂“凊眞食品标志”。
  商场、超市等销售凊眞食品的,应当设立凊眞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凊眞食品专区(柜)”的标志。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和场所外,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不得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悬挂“凊眞”字样或者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招牌,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及包装物上使用凊眞标志或者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图案。
  禁止将“凊眞”字样与回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称并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招牌。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有外包装的凊眞食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明“凊眞食品”标志。
  禁止用有“凊眞”字样或者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包装物包装凊眞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凊眞”字样或者其他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凊眞”字样或者其他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凊眞”字样与回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称并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招牌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凊眞”字样或者其他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有“凊眞”字样或者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包装物包装凊眞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甘肃省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凊眞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凊眞食品广告。
未取得凊眞食品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凊眞”、“穆嘶啉”、“回族”等字样或图案的标志物。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昆明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实行凊眞食品准营管理制度。
  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的,除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外,还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凊眞食品准营证》。
  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不得生产经营凊眞食品,不得在企业名称、字号、产品及其包装上冠以“凊眞”字样、图案或者使用具有凊眞含义的文字、标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并可暂扣或者吊销其《凊眞食品准营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包头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 本市对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发《凊眞食品准营证》和凊眞标志牌的管理制度。
  拟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领取《凊眞食品准营证》的申请。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用凊眞食品的少数民族饮食习惯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及时核发《凊眞食品准营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企业名称或者字号时,对未申领《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冠以“凊眞”字样。

  第十七条 印刷包装企业承印制作标有凊眞或者其它与凊眞有相同意义的印刷品、包装物,应当要求印制人提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接受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凊眞食品印刷品、包装物,应当印有凊眞字样或者图案,标明批准机关及其批准文号、监制字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印刷品、包装物,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凊眞标志牌而擅自悬挂凊眞标志或者标注“凊眞”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应当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显著标明“凊眞”两字,并可以标有凊眞含义的符号。
未取得凊眞标志牌的,不得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凊眞”两字或者标有凊眞含义的符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规定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凊眞标志牌。

《南京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专门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字号、招牌上标有“凊眞”字样,不得使用有凊眞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符号、图案等。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字号、招牌不得使用“凊眞”字样或者标有凊眞含义的符号。
  凊眞食品的名称、广告、宣传品、包装物上不得包含有凊眞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内容。非凊眞食品的名称、广告、宣传品、包装物上不得使用“凊眞”字样或者标有凊眞含义的符号。

《江苏省凊眞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第十条 专门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字号、招牌上显著标明“凊眞”字样,并不得使用有凊眞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
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凊眞”字样或者标有凊眞含义的符号。
凊眞食品的名称、包装上,应当显著标明“凊眞”字样,并不得使用有凊眞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
非凊眞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不得使用“凊眞”字样或者标有凊眞含义的符号。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专门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有凊眞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
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凊眞”字样或者标有凊眞含义符号的;
(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的凊眞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有凊眞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
或者非凊眞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凊眞”字样或者标有凊眞含义的符号的。

《南宁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凊眞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字号、招牌以及凊眞食品名称、包装和宣传广告用语等,不得含有具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
  非凊眞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同“凊眞”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凊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凊眞要求屠宰禽畜或者加工、制作凊眞食品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凊眞食品的原料不符合凊眞要求,从外地购进的制成品或者原料没有附有凊眞食品的凊眞标识或者有效证明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字号、招牌以及凊眞食品名称、包装和宣传广告用语中,含有具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的;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凊眞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同“凊眞”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的;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凊眞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凊眞食品专用包装物以及有同“凊眞”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的包装物用于非凊眞食品的。

《吉林省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其字号、招牌、凊眞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凊眞”字样或者凊眞含义的标志符号。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其字号、招牌以及凊眞食品名称、包装和宣传材料、广告用语等,不得含有具有凊眞饮食习惯的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
禁止非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凊眞”字样或者凊眞含义的标志符号。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吉林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没有以上的法条

《齐齐哈尔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进行凊眞食品广告宣传,印制具有凊眞字样或凊眞标识的各种商标、包装物,需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对单位或个体业户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收缴其凊眞标识,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属单位的,并对单位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各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收缴其凊眞标识,对单位或个体业户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体业户处以200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收缴其凊眞标识,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属单位的,并对单位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各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以下是原始文档法条全文,还请大家自己甄别。


《孟村回族自治县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条 凊眞食品准营证和凊眞标识牌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年检。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凊眞食品准营证和凊眞标识牌。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凊眞标识牌。

第十五条 凊眞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包装物上的凊眞标志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使用。印刷企业承印凊眞包装物时,应对承印单位所持有的《凊眞食品准营证》副本进行审核,按规定办理承印业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凊眞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凊眞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凊眞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凊眞饮食习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屠宰加工凊眞牛羊禸、禽禸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

《河南省凊眞食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凊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凊眞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凊眞牌、证);未办理凊眞牌、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将凊眞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

第十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标有凊眞字样的包装品时,必须持有凊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方能承印。

第十六条 凊眞牌、证由省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县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下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转让、出租凊眞牌、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伪造、仿制凊眞牌、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十条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收缴其凊眞牌、证,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委托、转让、出租凊眞牌、证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凊眞牌、证,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买卖、伪造、仿制凊眞牌、证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凊眞牌、证,并处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凊眞标志牌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不按规定领取、悬挂凊眞标志牌的,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准按凊眞食品出售。

第十条 凊眞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由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发放。本办法发布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制作、悬挂的凊眞标志牌遂予废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让、转借凊眞标志牌。

《陕西省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字号、招牌、产品包装上显著标明凊眞标志。

经依法成立的凊眞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后,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在产品的包装、广告上使用凊眞认证标识。 非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凊眞标志、标识或者发布凊眞食品广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凊眞要求的产品及其包装依法处理。

《青海省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办理凊眞标志。
  未办理凊眞标志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专门生产经营凊眞食品。
  凊眞标志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租借和出让。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生产经营凊眞食品或者歇业的,必须将凊眞标志交回原发证部门。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凊眞标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河北省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凊眞食品准营证和凊眞标识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给予批复。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和凊眞标识牌的,不得生产经营凊眞食品,工商行政管部门不得办理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凊眞食品准营证和凊眞标识牌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由核发部门年检。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凊眞食品准营证和凊眞标识牌。

  第十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部门办理凊眞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凊眞标识牌。

  第十四条 凊眞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凊眞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凊眞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凊眞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有凊眞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 第二款、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凊眞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凊眞牛羊禸、禽禸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收回凊眞标识牌。

《吉林市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开办凊眞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到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准资格,领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凊眞标识,并到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  已经开办的凊眞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出租、出兑、出售或者发生其他形式转让时,未改变凊眞性质的应重新核准资格,改变凊眞性质的必须交回凊眞标识。
  禁止出租、伪造、买卖、借用凊眞标识,经营非凊眞食品的不得使用凊眞标识。

第九条 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将凊眞标识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易于查看的位置。
  (二)经营凊眞禸食和餐饮的业户,必须采购凊眞生产场所生产的畜禽禸类及其制品。从外地购进的凊眞畜禽禸类及其制品,须有当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凊眞证明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三)凡销售的凊眞食品,应严格按照凊眞饮食习惯生产、制作,凊眞食品的外包装必须标有“凊眞”字样。
  (四)凊眞食品专营市场、柜台、摊点等不得经销非凊眞食品。集贸市场凊眞食品与食用凊眞食品的民族忌食食品摊位应分开设置,双方的经营人员不得混岗。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收缴其凊眞标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收缴其凊眞标识,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收缴其凊眞标识,并可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是《宁夏囬族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全文


《宁夏囬族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

www.nxrd.gov.cn  2017-12-13

(2002年11月7日宁夏囬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5月27日宁夏囬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囬族自治区凊眞食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9日宁夏囬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7年11月30日宁夏囬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凊眞食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凊眞食品,是指按照囬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凊眞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称生产、经营)的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食品。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凊眞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牧、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检验检疫、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凊眞食品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凊眞食品监督管理机制,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凊眞食品及产业,加强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人才的培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各民族群众相互尊重、相互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囬族等少数民族的凊眞饮食习惯。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凊眞食品准营制度。   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申领《凊眞食品准营证》并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使用“凊眞食品标志”,但其名称、字号和商标不得含有“凊眞”字样或者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和图案。

  第八条 《凊眞食品准营证》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核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伪造、转让、租借、买卖《凊眞食品准营证》。

  第九条 《凊眞食品准营证》的有效期限为四年。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凊眞食品准营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任何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凊眞食品准营证》。

  第十条 申领《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囬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囬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占自治区总人口的自然比例,其中下列人员必须是囬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一)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   (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   申领《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及主要烹饪人员必须是囬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领《凊眞食品准营证》。   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设的分店、分公司或者销售点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均应当申领《凊眞食品准营证》。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凊眞食品准营证》。

  第十二条 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凊眞食品包装物上打印《凊眞食品准营证》号码,使用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的“凊眞食品标志”。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悬挂其依法取得的《凊眞食品准营证》,并在其生产、经营场地的显著位置悬挂“凊眞食品标志”。   商场、超市等销售凊眞食品的,应当设立凊眞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凊眞食品专区(柜)”的标志。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和场所外,未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不得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悬挂“凊眞”字样或者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招牌,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及包装物上使用凊眞标志或者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图案。   禁止将“凊眞”字样与囬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称并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招牌。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囬族等少数民族的凊眞饮食习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职工进行凊眞食品管理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囬族等少数民族的凊眞饮食习惯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设备、场所的管理,其库房、生产加工设备、计量器具、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   禁止将凊眞食品与不符合凊眞饮食习惯的食品混放。   禁止将供应凊眞餐饮的餐具与供应其他餐饮的餐具混放、混运、混合清洗。

 第十七条 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原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囬族等少数民族凊眞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 生产凊眞牛羊肉和其他凊眞畜、禽肉,应当按照凊眞饮食习惯屠宰。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将囬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凊眞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任何人不得以不符合凊眞饮食习惯的食品冒充凊眞食品,不得借“凊眞”之名,非法干扰、阻挠他人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有外包装的凊眞食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明“凊眞食品”标志。   禁止用有“凊眞”字样或者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包装物包装凊眞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印有“凊眞”标志或者其他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以及包装物的,应当查验定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凊眞食品准营证》;没有《凊眞食品准营证》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

  第二十二条 没有《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凊眞食品广告。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为前款规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凊眞食品广告。

  第二十三条 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凊眞食品准营证》交囬原核发部门。   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授予凊眞食品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凊眞食品“名店”、“名菜”等称号时,应当查验其《凊眞食品准营证》;没有《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不得授予。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民族事务、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领《凊眞食品准营证》和营业执照及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民族事务、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生产、经营凊眞食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民族事务、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凊眞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甄别;   (三)查阅相关票证,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违法物品;   (五)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八条 民族事务、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凊眞食品管理监督工作中,发现专门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民族事务、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商场、超市、市场开办者,合理安排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专区、专柜、集市贸易经营场地的凊眞食品摊点。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可以聘请囬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经培训后担任凊眞食品监督员。   凊眞食品监督员可以持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凊眞食品监督员证》对凊眞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凊眞食品监督员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予以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伪造、转让、租借、买卖《凊眞食品准营证》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没收《凊眞食品准营证》,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凊眞食品准营证》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过期《凊眞食品准营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二)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囬《凊眞食品准营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在其凊眞食品包装物上打印《凊眞食品准营证》号码、使用统一监制的“凊眞食品标志”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悬挂《凊眞食品准营证》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凊眞”字样或者其他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凊眞”字样或者其他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凊眞”字样与囬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名称并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招牌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凊眞”字样或者其他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凊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凊眞食品与不符合凊眞饮食习惯的食品混放,或者将供应凊眞餐饮的餐具与供应其他餐饮的餐具混放、混运、混合清洗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凊眞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囬族等少数民族凊眞饮食习惯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予以查封并监督其处理,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凊眞牛羊肉及其他凊眞畜、禽肉,未按照囬族等少数民族凊眞饮食习惯屠宰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凊眞食品准营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囬族等有凊眞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凊眞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由生产、经营管理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借“凊眞”之名,非法干扰、阻挠他人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有“凊眞”字样或者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包装物包装凊眞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印刷企业为无《凊眞食品准营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印刷凊眞标志或者其他象征凊眞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以及包装物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印物品,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无《凊眞食品准营证》而发布凊眞食品广告,或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无《凊眞食品准营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布凊眞食品广告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不再从事凊眞食品生产、经营,未交囬《凊眞食品准营证》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责令限期交囬;逾期不交囬的,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凊眞食品准营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未在发证的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扣《凊眞食品准营证》。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在凊眞食品管理活动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凊眞食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