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民族团结」,这是他妈的「中日亲善、共存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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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习五一 先生的资料分享。

㈠ 事实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副主任胡绍皆看来,富荣社区的民族团结工作是生动的、具体的、鲜活的,「2018年开斋节和端午节是结合在一起的,开斋节是回族的节日,端午节是汉族的节日,汉族人吃清真餐没有问题,那么汉族人请回族人吃饭的时候怎么办?富荣社区的居民互相尊重彼此的习惯,不仅把客人请过来,而且把他们家里的锅也背过来。」 ​

​上文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网站2018年7月26日报道《宁夏富荣社区:居民互相尊重,民族团结之花常盛常开》中的一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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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报道里引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副主任胡绍皆」的看法的原文是:

「富荣社区的居民互相尊重彼此的习惯,不仅把客人请过来,而且把他们家里的锅也背过来。」

㈡ 谎言

先说一下结论:

这个「民委主任」在撒谎。

他的原话「不仅把客人请过来,而且把他们家里的锅也背过来」的描述太过骇人听闻,没听过那个地方人请客有「主人去客人家里把客人的锅背到自己家」的风俗。如果世界上真有这么贱的「主人」存在的话,就会顺便把客人也背过来了,让客人自己背锅不好吗?

那么只能是「客人背着自己家的锅来做客」,虽然这也是怪怪的,总还是正常人的理解范围。

实际上,要么是没有「背锅做客」这个事实、要么就是他在耍话术、除了锅以外还背了一堆东西。

首先,「背锅做客」的如果是汉族、那就跟他之前说的「汉族人吃清真餐没有问题」相抵触。那「背锅做客」的只能是囬族。

如果这个「囬族背锅做客」的场景真实存在,那么在这个场景里:

  • 食材调料是用谁家的?还是各用各的?
  • 是所有的菜都是用背来的这口锅炒的吗?还是各家锅炒各家菜?
  • 可以用这口锅做潴禸菜吗?
  • 如果不能的话,那上桌的菜有潴禸菜吗?
  • 如果没潴禸菜的话,那还不是「一人忌口、全部凊眞」?

如果有潴禸菜上桌的话,那夹过潴禸菜的筷子能夹凊眞菜吗?如果不能的话,那桌上的碗筷是用谁家的?如果能的话,那「背锅做客」还有什么意义?

由此可见,要么根本就没有「背锅做客」这回事,要么就是这个「民委主任」在玩话术。实际是「背着食材调料、锅碗瓢盆、筷子勺子去做客」。而且,要么是各做各的、各吃各的,要么就是大家都吃凊眞。换汤不换药,还是强制吃凊眞。

最大的可能就是,汉族请囬族来吃「全凊眞宴」,人家高种姓屈尊枉顾、带着自己的「食材调料、锅碗瓢盆、筷子勺子」来勉为其难赏了个脸。

这叫「民族团结」?

这叫他妈的「中日亲善、共共存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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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尊重

也许会有些「当地人」对我以上的发言会不以为然,又会搬出「没在当地生活过没有发言权」之类的理论。那下面几节我就来掰扯一下这档子事。

关于「凊眞食堂」、「全凊眞」这些社会现象最多的解释就是「尊重」理论。那么我们来看看在实践中是如何「尊重」的。

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办好学校清真食堂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学校稳定的重要内容。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新疆班清真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民厅〔2011〕6号)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办好清真食堂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学校稳定的具体体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清真食堂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010〕4号)

我国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把办好清真食堂提高到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高度来认识,把清真食堂办成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阵地,切实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饮食习惯,积极解决好少数民族学生的就餐问题,为穆斯林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办好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的通知》教发厅2007年3号)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对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0〕13号)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规范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0]13号)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高校实际,特制定《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中后协〔2015〕7号)

以上是我国教育部门历年下发的关于高校凊眞食堂建设的文件,这里面几乎都有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党的民族政策」之类的词句,这也是建立「凊眞食堂」的理论基础之一。而高校的凊眞食堂的就餐场景是跟前面讲的「请客场景」非常类似的,这是一个天然的「外地人」观察「本地人风俗」的试验场。

我读书少,不懂什么叫「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模糊觉得要搞清楚就得弄懂两个问题:

  • 一个是要先弄清楚什么叫「尊重」。
  • 另一个是要弄懂「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什么。

这两个问题常识肯定不管用,因为好多次像前面那样凭着常识来判断这个问题都被好多人批评过了。幸好这个问题已经被实践和理论的大量文献给解释的很清楚了。

首先,让我们来实践中「要被尊重」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究竟是个什么样子。

这是中后协〔2015〕7号文件《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中记载,我来倒推一下「被尊重过的少数民族的各项风俗习惯」究竟是什么样子。

第五条 清真食堂应独立设置,如建在多层餐饮大楼时应将清真食堂设在一层,普通食堂置于其上;如与普通食堂在餐饮大楼同层设置时,清真食堂应自成体系,其餐厅、各操作间和通道出入口与普通食堂完全隔离。

被这一条款「尊重」的风俗习惯应该是:「少数民族」就餐时要跟其他饮食习惯不同的民族完全隔离。

第八条 清真食堂配置的所有炊事设备、炊具用具、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冷库及清洗设施应齐全并保证专用,不能与普通食堂混用,公用餐具保证专用并独立洗涤。

被这一条款「尊重」的风俗习惯应该是:「少数民族」的炊具、餐具、盛具、洗消设备都要跟其他饮食习惯不同的民族完全隔离。

第九条 设立清真食堂有困难的应设置清真灶(专卖窗口),还应配设相对独立的就餐区,并有明显标识,必须确保炊事设备、炊具用具的专用及公用餐具的独立洗涤。

被这一条款「尊重」的风俗习惯应该是:「少数民族」的餐桌、就餐区要跟其他饮食习惯不同的民族完全隔离。

第十条 清真食堂从业人员配置应执行各地政府法规规章及其相应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如无明确量化要求的,则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厨师(主要烹饪制作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食堂管理成员中应有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一条 清真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人员的比例为1:40,等级厨师人员数不少于炊事员总数的30%,清真食堂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与普通食堂人员混岗。

第十二条 清真食堂从业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食堂经理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工以上厨师证书并具有较丰富的清真食堂管理经验。

第十三条 学校伙食部门应在采购、库房保管及餐饮技术指导监督岗位中配置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

被这一条款「尊重」的风俗习惯应该是:「少数民族」的厨师只能给少数民族做饭;「少数民族」的仓库只能给少数民族专用,包括仓库钥匙。

第十九条 清真食堂应有明显标识,食堂内应有遵守清真饮食习俗的标志,使师生自觉遵守清真饮食禁忌,按清真规约文明就餐,必要时可设少数民族就餐专区,确保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师生优先就餐。

被这一条款「尊重」的风俗习惯应该是:「少数民族」吃饭的地方就得遵守少数民族的风俗。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清真食堂门口设非清真食品摊位,在清真食堂入口醒目处设有禁止带入非清真食品的警示标识,防止非清真食品及非清真专用餐具进入清真食堂,清真食堂不得有清真禁忌物品。

被这一条款「尊重」的风俗习惯应该是:「少数民族」吃饭的地方不能有少数民族不吃的东西、门口也不能有「少数民族」不吃的东西卖、跟「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不同人用的餐具也不能有。

第十七条 采购清真食品须到清真专营商或符合清真要求的食品供应企业购买,包装应标有“清真”字样,坚持清真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和入库验收登记制度,应确保清真食品原料在运输与储存中的单独专一性,不得与其他食品混运混存。

被这一条款「尊重」的风俗习惯应该是:「少数民族」吃的东西只能在「少数民族」那里买、「少数民族」吃的东西只能在少数民族放心的地方单独存放、

第十八条 清真食品从原料加工到烹饪销售均应在清真食堂内集中完成,如实行中央厨房加工管理配送清真半成品与成品的,应在有明显标识的独立清真食品生产区域加工制作并使用专用封闭盛具、专用运输工具和专用货梯配送。

被这一条款「尊重」的风俗习惯应该是:给「少数民族」做饭的地方只能给少数民族做饭、只能做「少数民族饭」,「少数民族饭」从做到吃必须走「少数民族专用通道」。

这就是我从正在执行的法律法规里总结出的「需要被尊重的少数民族饮食风俗」。大家可以再去看一遍,现在还有哪位「本地人」觉得我质问那位「民委主任」的问题是吹毛求疵?是欲加之罪?

以上我初步回答了「需要我尊重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什么」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再来看看什么叫「尊重」。

这是我能找到的最明确的关于「党的民族政策」里关于「尊重」这一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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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抄写一下: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两层含义:

一是从原则上、政策上和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用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正当权利。

二是对那些长期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属于全民族的风俗习惯,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保障。

很明显,这里面的所说的「尊重」还是法律层面的操作,主要着眼点是在「保障保护权利」方面。而对每个人具体的行为指引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

实际上这个对「尊重」的定义还是在践行《宪法》第4条的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趣的是,《宪法》里根本没说「尊重」而是大讲「平等自由」。

既然没有专门的指导行为的文字解释,那我还是从实践中总结一下「该怎么做才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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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发表于2017年05月16日,《宁夏日报》第6版的一篇文章,标题是:《回汉厨秀,当时只道是寻常》。文中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很明确的描写:

昨天,有朋自远方来,他问:“都说宁夏回汉关系融洽,何以见得?” 我举一例,宁夏人小聚时,只要有一人是回族,大家都选择清真餐。 朋友问:“为什么是多数服从少数,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 我正思考如何回答,朋友却抢答了:“这体现了汉族对回族饮食习惯的尊重。” 我说:“对、对,是尊重 。”

这个事例很明确的指出:「遵守、执行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

我去查了一下词典对「尊重」一词的解释,大体上跟百度百科中的说法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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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宁夏本地记者对于「尊重」这个词还是取得古典意义,是一种等级观念而不是现代社会里的「平等」的引申义。

这就有趣了,让我们看看文章开头那篇报道里引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副主任胡绍皆」的看法的原文是:

「富荣社区的居民互相尊重彼此 的习惯,不仅把客人请过来,而且把他们家里的锅也背过来。」

大家还记得我用来质疑这位主任的问题吗?最后引申出的真实场景是什么?

最大的可能就是,汉族请囬族来吃「全凊眞宴」,人家高种姓屈尊枉顾、带着自己的「食材调料、锅碗瓢盆、筷子勺子」来勉为其难赏了个脸。

我的话说的很难听,因为以我的生活经验,同对方分享食物是人类能表达出的最朴素的善意,这种「背锅做客」怎么说也不算是善意的回报吧?

那么我用什么来质疑这位「民委主任」的场景是不是真实存在呢?

㈣ 风俗

这是我检索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副主任胡绍皆」的职务信息,从其履历上看他也是一位民族宗教方面的专业人士。我不明白他为什么会说出这种指鹿为马的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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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还是有正经的学者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严肃的研究。我找到了一篇发表于2017年第2期《文化纵横》上的一篇文章,标题是《何为“清真”?——猪肉禁忌与族群关系》,作者是贵州师范大学国际旅游文化学院的李隆虎博士。

这是一篇很重要的文献,所谓「民委主任」的谈话里的各种民俗现象,李博士在文中都有田野调查的第一手资料,大家可以看看所谓「背锅做客」的真正面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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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都是对李博士的这篇论文的原文摘录,大家请自己看看这个新奇的世界。

⑴ 融合与界限

食物的分享是“好客”的重要体现,简单说就是主人和客人一起吃饭,这体现的是一种分享、融合的精神。 与之相对,“清真”则更多强调彼此的界限,“清洁污染,诚一不二”要求的既是在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划清界限。 乍看之下,“清真”与族际“共餐”(即一起吃饭)似乎难以并存。然而,在尊重彼此饮食习惯的前提下,威宁当地的回民和其他民族却找到了一些“变通”的办法,解决了相互做客时“吃饭”的问题。

⑵ 做客

以回汉之间相互做客为例,如果是汉族到回族家做客,主要的问题是“回锅”;换做回族到汉族家做客,最好的办法就是“另起炉灶”。

⑶ 沾染

汉族客人的出现会带来“沾染”的危险,“回锅”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如果要“回锅”,又不被“沾染”,唯一的办法就是避免汉族客人与饭菜的直接接触 ,尤其是“肉菜”。

⑷ 夹菜

为此,一些地方想出了“代替夹菜”的办法,即汉族坐的饭桌上安排一个回族小姑娘,专门替客人夹菜。

⑸ 回锅

部分“回锅”即汉族客人和回族客人分桌就餐 ,汉族客人吃剩的饭菜不“回锅”,回族吃的“回锅”。

⑹ 不回锅

“不回锅”在汉族和回族客人同桌就餐的情况下,将全部剩菜剩饭倒掉,避免“沾染” 。2016年,当地一户人家搬家“请客”,除了附近村寨的“回族客”外,还请了一些“汉族客”。为了避免“沾染”,主人家专门买牛肉招待几桌汉族客。 待客当天,回族吃剩的菜照常“回锅”,汉族吃剩的则全部倒掉

⑺ 不接受

相比汉族到回族家做客,回族到汉族家做客要“麻烦”得多。这是因为汉族可以接受回族的“清真”饮食,而回族却不可以接受汉族的“非清真”饮食 。 或者按当地人的话讲,汉人可以吃回子的牛肉,但回子不可以吃汉人家的猪肉。那么,这一问题该怎么解决?

⑻ 煮鸡蛋、烧洋芋

另一种办法就是前面提过的“煮鸡蛋、烧洋芋”,虽显怠慢,但一来不怕“沾染”,二来也算填饱肚子的办法。当然,用来煮鸡蛋或土豆的水壶最好是全新的 ,至少是没被“沾染”过的。

⑼ 另起炉灶

前面的两种办法都略显“消极”,最好的办法是想办法让回族客人吃上“清真”食物,这就必须要 “另起炉灶”。

⑽ 自带锅灶,自己做饭。

从回族这一方来说,最“笨”的办法是自带锅灶,自己做自己吃。一个老人早年从黔东南嫁到当地,也随了回族。每次去后家(女方家)做客时,为了不坏“口禁”,老人都自带锅灶,自己做饭

⑾ 办回族席

从汉族这一方来说,最积极的办法便是“办回族席”,也即为回族客人准备“清真”餐,这在当地又有好几种办法。 首先,如果主人家嫌麻烦,附近又有“清真”餐馆,就可以请回族客人去餐馆就餐。

⑿ 办两桌席

如果附近没有“清真”餐馆,或者主人家不嫌麻烦,想要亲自待客,那就可以采取“办两桌席”的办法。 具体来讲,汉族客人还按汉族的做法,“办汉族席”; 另外借附近另外的场所(如有可能最好是回族家),单独请回族帮忙人,置办新的锅灶或者让帮忙人自带锅灶 ,让回族帮忙人做饭来招待回族客人,也就是“办回族席”。

⒀ 客人分开吃饭

吃饭的时候也最好回族客人和汉族客人分开,避免“沾染”。

⒁ 吃“清真”餐

最后,也可以完全采取“办回族席”,即用“清真”餐招待所有客人。据说威宁龙街一带和回族杂居的彝族有“办回族席”的做法,也就是帮忙人全用回族,所有客人吃“清真”餐。

⒂ 「尊重」凊眞原则

   从上面两点论述来看,当地人回族和其他民族间通过一些“变通”的方式,解决了“共餐”的问题。这些“变通”以尊重“清真”的原则为前提 ,排除了彼此之间“做客”时的障碍。从民族关系的角度来讲,也有助于促进回族与其他民族的和睦相处。

⒃ 顾命

[9] 根据2016年7月11日威宁县玛撒驿清真寺张阿訇“瓦尔兹”(演讲)录音整理。根据这个讲法,只有完全的“自产自销”才能保证饮食绝对的“清真”。 当然,出门在外的穆斯林为了“顾命”,可以在没有“清真”食品的情况下食用“非清真”食物,只要不过分即可。

⒄ 猪粪

1958-1960年的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期间,威宁县提出革除的九大“陋习”中便有“改革猪粪栽出来的苞谷不能食用的成见”一条,可想当年这样的成见是真实存在的。

⒅ 外部沾染

与动物不同,植物食材不存在“不可食”的部分,因此不存在“内部沾染”的问题,沾染只可能来自“外部”。值得一提的是,外部沾染即有“物”的因素,也有“人”的因素。简言之,“物”主要指猪,尤其是猪油,“人”则是指汉、苗、彝等周边的“外民族”。

⒆ 自销自产

当地一个阿訇说:“还是我们自销自产,在我们的园后头,在我们的山坡上产的这个,一点哈拉姆(非法)都不存在,都是正儿八经的哈俩里,合法的饮食。”

⒇ 天堂

(三)“清真”的重要性:关乎“信仰”存亡    本文开头提到,从“伊斯兰=清真=哈俩里=合法的饮食”可推知,“合法的饮食”是“伊斯兰”的必然要求,也是后世天堂的必须条件。这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笔者曾多次问当地人:“为什么猪肉不能吃?”得到的答案有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习性”不好,还有诸如“猪很脏”,“猪是其他民族吃的”等等。2017年初回访时,我再次问起这个问题,几个老人告诉我是因为“吃猪肉会丧失掉以莫乃(信仰)”。我想,这才是猪肉禁忌的根本所在。读者难免疑惑,“丧失掉以莫乃”为什么如此令人恐慌?实际上,这与伊斯兰的“信仰”与“功修”有关。    根据当地阿訇的讲法,“伊斯兰”可分为“信仰”和“功修”两大部分。其中,“信仰”是根本,是一切“功修”的前提,也是后世能否进天堂的甄别标准。按照当地人的讲法,一个人哪怕只要有一丁点的信仰,他(她)都有天堂的“位份”(资格)。反过来,一个人如果没有信仰,再多的“功修干办”都等于零,后世也将堕入永久火狱。正因此,一个人“丧失掉以莫乃”就等于失去了天堂的位份,后世也将被打入永久火狱。一“口”之差,便是火狱与天堂的天壤之别,猪肉的“口禁”自然非同小可。由此推知,“合法的饮食”有助于保持个人基本的“信仰”,继而保住后世天堂的资格。    正因为“清真”和信仰的存亡直接相关,“口禁”(尤其是猪肉禁忌)成为当地人生活中的不可触碰的底线,与“口禁”直接相关的族际通婚也成为民族大妨。

“清真”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它与个人信仰的存废直接相关,而信仰本身是后世区分天堂与火狱居民的唯一标准。

这就是「民委主任胡绍皆」所说的「背锅做客」的真相。

这叫「尊重彼此的习惯」吗?

叫我说,这顶多算是「迁就」,汉族单方面的迁就而已。

让我们再来看看这个社区的人口构成:

富荣社区有住宅楼80栋,居民10200人,其中少数民族居民4512人,辖区里各族居民团结友爱,社区安定和谐。

欢迎来到真实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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